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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9日,國務院物流保通保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于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十條優化措施科學精準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的通知》,要求:

    1、不再查驗貨車司乘人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健康碼;

    2、全面取消貨運車輛閉環管理要求,各地不得隨意層層加碼,限制貨運車輛跨區域通行。

    3、全面取消跨區域流動貨車司乘人員“落地檢”;

    4、將交通物流從業人員納入屬地聯防聯控機制“白名單”管理;

    5、加強對貨車司機、快遞員、船員等基本生活保障。


全文如下:

    國務院物流保通保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關于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十條優化措施,科學精準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物流保通保暢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制):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13號)要求,優化交通物流疫情防控措施,科學精準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更好維護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防疫通行管控措施

    (一)全面取消各地設立的公路、航道、船閘防疫檢查點,不再查驗貨車司乘人員、船舶船員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健康碼。

    (二)全面取消貨運車輛閉環管理要求,各地不得隨意層層加碼,限制貨運車輛跨區域通行。

    (三)全面取消跨區域流動貨車司乘人員“落地檢”,對于從事口岸交通運輸服務等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應按照地方聯防聯控機制規定開展核酸檢測。

    (四)嚴格落實精準管控政策,切實做到“五個嚴禁”:嚴禁擅自阻斷或關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閘;嚴禁擅自關停高速公路服務區、港口碼頭、鐵路車站和航空機場;嚴禁限制貨運車輛、船舶正常通行;嚴禁擅自關停郵政快遞末端服務、“一刀切”限制高風險區末端配送;嚴禁以等待司乘人員核酸檢測結果為由限制貨車通行。

    二、保障重點物資安全有序運輸

    (五)加強供需對接,做好運力儲備,強化組織調度,保障重點物資運輸車輛優先便捷通行,保障重點物資運輸船舶優先引航、優先過閘、優先錨泊、優先靠離泊,提升鐵路、民航服務保障能力,暢通郵政快遞末端“微循環”,切實保障醫療防控、能源、糧食、民生、農資農機、外貿等各類重點物資安全高效運輸。

    (六)全力做好疫苗、抗原檢測試劑、藥品、口罩等醫療物資運輸服務保障,加強生產供應、運輸需求等信息共享,及時研判形勢,做好應急運力儲備,強化跟蹤服務,統籌做好生產企業關鍵物料和產成品運輸保障工作,確保醫療物資運輸高效順暢。

    三、確保交通物流網絡穩定運行

    (七)嚴禁擅自關停關閉交通物流基礎設施和限制運輸服務,因所在區域劃定為高風險區,確需關停關閉交通物流基礎設施的,要按要求“快封快解”,不得采取各種形式的臨時封控。充分發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加強路網、鐵路車站、重點港口、干線航道、航空機場、郵政快遞分撥中心的監測調度,及時解決阻斷堵塞、關停關閉問題,確保交通主干線暢通、重點樞紐節點正常運轉。

    (八)將交通物流從業人員納入屬地聯防聯控機制“白名單”管理,有關人員嚴格落實個人防護、疫苗接種和健康監測要求,檢出陽性時,精準判定密切接觸者,工作場所不采取臨時封控,同工作場所人員不進行大范圍隔離,保障交通物流穩定運行。

    (九)重點港口、機場、鐵路貨站、物流園區、郵政快遞分撥中心以及航道、通航建筑物、引航機構等運營單位要健全完善應急預案,建立一線人員預備隊,必要時實施集中居住、閉環或封閉管理,確保突發情況下重點物流樞紐運行穩定。

    四、強化交通物流從業人員服務保障

    (十)加強對貨車司機、快遞員、船員等基本生活保障,為其提供必要的飲水、用餐、如廁等基本生活服務和基本醫療救助服務,堅決避免由于服務保障不到位造成交通物流從業人員生活困難。確需關閉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必須繼續保留加油、如廁等基本公共服務功能;確需關閉的水上服務區,必須按原有功能繼續保留加油、加水等基本公共服務。嚴禁隨意暫停或拒絕國際航行船舶船員換班,切實保障國際海上物流供應鏈暢通和船員合法權益。

    五、確保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十一)堅持24小時值班值守,暢通應急運輸保障電話,一事一協調,解決貨車司機、物流企業等反映的交通物流不通不暢問題;對于違反“五個嚴禁”要求的行為,加大督辦轉辦力度,督促問題及時整改;對于嚴重影響貨運物流暢通,群眾反映強烈的,要加大通報、公開曝光力度,強化警示震懾效應,全力保障交通網絡暢通、物資運輸暢通、末端配送暢通。

    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交通管控與運輸保障專班2022年11月17日印發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交通管控與運輸保障工作指南(第五版)》(交運明電〔2022〕325號)即行廢止。

(來源: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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